# 以斯帖記補篇 B:滅絕猶太人嘅詔書 香港粵語最終編輯版|本版採OG形態|本輪文字審閱完成;文本例外及權利限制見註。 本段接希臘敘事3:13,後續為3:14–15。以下是故事中的王令,不是譯者的主張。正文標記保留CATSS原生節位。 3:13a 詔書副本如下:「亞達薛西大王寫信畀由印度直到古實、一百二十七省嘅首長,同臣服於王嘅地方官員: 3:13b 我統治好多民族,掌管天下,卻唔想因為權力而驕橫自大。我一直以寬厚溫和嘅態度處事,希望臣民一生安穩,國境之內直到最遠處,都平靜,行旅暢通,亦恢復人人渴望嘅和平。 3:13c 我向謀士查問點樣先可以達成呢個目標。哈曼喺我哋當中以明智見稱,證明咗自己對我哋忠心不變、可靠堅定,亦獲得國中僅次於王嘅尊位。佢 3:13d 向我哋指出,有一個懷有敵意嘅民族,混居喺天下各族當中。佢哋嘅律法同所有民族相反,不斷違抗列王嘅命令,唔肯服從我哋無可指摘嘅統治。 3:13e 所以,我哋認定,唯獨呢個民族一直同所有人對立,遵行奇異嘅律法,生活方式與眾不同,對我哋嘅國事懷有惡意,做出極其邪惡嘅事,令國家唔能夠安定。 3:13f 哈曼主管政務,位居第二,被尊為我哋嘅父親。因此,我哋已經下令:凡係哈曼喺公文中向你哋指明嘅人,連同妻子兒女,都必須喺今年十二月,即亞達月十四日,畀敵人用刀全部殺死,一個不留,唔准有任何憐憫或者寬免。 3:13g 噉樣,呢啲由以前直到而家都敵視我哋嘅人,就會喺同一日慘死,下到陰間,使我哋往後嘅國事永遠穩定,唔再受騷擾。」 ## 譯註與文本取捨 - B是故事內滅族詔令;3:13c–g對猶太人的指控屬哈曼所說及王令所採,不是敘述者或譯者認定的事實。婦孺、一個不留、不可寬免等原文嚴重內容不刪弱。 - 3:13a Αἰθιοπία採有據和修字頭「古實」;古代地理涵蓋範圍仍未定,未斷定與現代埃塞俄比亞國界相同。 - 3:13b王自稱溫和、和平,與後面殺戮令並置,保留修辭反諷,沒有替角色改口。3:13c–d為跨節長句,3:13c末「佢」接下一節,指哈曼;原生分節不重排。 - 3:13d συναρχία本版譯「統治」,沒有據此限定某種已確證的政體;3:13f δευτέρου πατρὸς ἡμῶν含「第二/父親」稱謂,本版分作次位與尊父,不指王的生父。 - 本版所據原文明寫十二月亞達月十四日;全卷3:7亦十四,E/8:12及9章見十三,未用希伯來文本或其他版本靜默改日期。 - 3:13g ᾅδης譯「陰間」,沒有擴成後世永刑論述。 - 3:13f 哈曼既有頭銜移到「已經下令」之前,避免聽成這次才任命他。ταῖς τῶν ἐχθρῶν μαχαίραις按敵人的刀所表明的殺害施事展開為「畀敵人用刀」。δευτέρου πατρὸς可表面連讀「第二位父親」;正文依3:13c及8:12l採次王尊位與尊父分列,保留另一句法,不作生物學關係裁定。 ## 既有正文修訂記錄 - 3:13b:將地區狀態與通行分開,保πορευτήν可通行義;已由原文員按實稿確認。 - 3:13f:頭銜置命令前避免變新任命;敵人刀轉施事有源支持,第二/父親分支保註。 ## 來源與狀態 主譯親讀CATSS LXXM Unicode《以斯帖記》OG補篇B及必要希臘敘事上下文,按原文組成初稿;逐詞來源、詞法及原生節位另有保存。固定來源:https://github.com/nathans/lxxmorph-unicode/blob/fddec9bd17e4eeeb2ed9410650923692601a4f13/19.Esther.txt 。 本版選用OG形態作主要文本,並不聲稱已裁定全部傳本的優劣;CATSS機讀本文屬Rahlfs衍生、去標點及方括號的來源,不是哥廷根正文或校勘欄,也不稱RH2006或Alpha文本。希臘敘事與希伯來本並非逐字相同,沒有以已完成的希伯來本譯稿替代所需希臘上下文。 本稿已由主譯與獨立原文員親讀完整補篇及必要OG上下文,兩位香港粵語角色各自先讀完整純正文後再讀註;本稿已完成本輪獨立原文、兩位香港粵語文字審閱、獨立末編、主譯整合及實際修改回讀;原文疑難及版本限制仍照實保留。用戶已改為每卷完成即核對。原文疑難、OG暫定地位及未核字頭仍如實保留,不能稱無爭議定本。CATSS/CCAT既有來源限制適用,未取得普遍商用或公開再散布許可;沒有真人試聽,沒有修改或部署網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