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壹書 3 · 粵讀聖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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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你哋睇吓,天父畀咗我哋幾咁大嘅愛,令我哋可以叫做上帝嘅仔女!我哋真係佢嘅仔女!世人唔認識我哋,就係因為佢哋唔認識上帝。
2親愛嘅弟兄姊妹,我哋而家已經係上帝嘅仔女。我哋將來會係點樣,仲未顯明。我哋知道,基督顯現嗰陣,我哋會好似佢噉,因為我哋會見到佢真正係點樣。
3凡係將呢個盼望寄託喺基督身上嘅人,都會潔淨自己,就好似基督咁純潔。
4犯罪嘅人,亦都違反上帝嘅法則;罪就係違反上帝嘅法則。
5你哋知道,基督已經顯現,係要除去罪,而佢自己一啲罪都冇。
6凡係住喺基督入面嘅人,都唔犯罪;犯罪嘅人,都冇見過佢,亦都唔認識佢。
7親愛嘅仔女,唔好畀任何人誤導你哋。做事正直嘅人,就係正直嘅人,好似基督咁正直。
8犯罪嘅人係屬於魔鬼嘅,因為魔鬼由起初就犯罪。上帝嘅仔已經顯現,正正就係要摧毀魔鬼嘅工作。
9凡係由上帝生嘅人,都唔犯罪,因為上帝嘅種子留喺佢入面。佢唔能夠犯罪,因為佢係由上帝生嘅。
10噉就分得出邊啲係上帝嘅仔女,邊啲係魔鬼嘅仔女。做事唔正直嘅人,唔係屬於上帝嘅;唔愛自己弟兄姊妹嘅人,亦都一樣。
11因為你哋由起初聽到嘅信息,就係我哋要彼此相愛。
12唔好好似該隱噉。佢屬於邪惡者,殺咗自己嘅兄弟。佢點解要殺佢嘅兄弟呢?因為佢做嘅係惡事,佢兄弟做嘅就係正直嘅事。
14我哋知道自己已經離開死亡,進入生命,因為我哋愛弟兄姊妹。唔愛人嘅,就仲留喺死亡入面。
15凡係憎恨自己弟兄姊妹嘅人,就係殺人嘅人。你哋都知道,凡係殺人嘅人,都冇永遠嘅生命留喺自己入面。
16基督為我哋捨咗自己條命,我哋就係由呢件事認識乜嘢係愛。我哋亦都應該為弟兄姊妹捨命。
17如果有人有世上嘅財物可以過活,睇見自己嘅弟兄姊妹有需要,但係閂埋自己個心,唔肯憐憫佢,上帝嘅愛又點會留喺呢個人入面呢?
18親愛嘅仔女,我哋唔好淨係用說話、用把口講愛;我哋要用行動,真真正正噉去愛。
19我哋噉樣做,就會知道自己係屬於真理嘅,亦都會喺上帝面前說服自己個心:
20就算我哋個心責備我哋,上帝都大過我哋個心,佢知道一切。
21親愛嘅弟兄姊妹,如果我哋個心冇責備我哋,我哋就可以喺上帝面前坦然無懼。
22無論我哋求乜,都會從佢嗰度得到,因為我哋遵守佢嘅吩咐,做佢喜悅嘅事。
23佢嘅吩咐就係:要信靠佢個仔耶穌基督嘅名,同埋照住上帝畀我哋嘅吩咐,彼此相愛。
24遵守上帝嘅吩咐嘅人,住喺上帝入面,上帝亦都住喺佢入面。我哋知道上帝住喺我哋入面,係憑住佢賜畀我哋嘅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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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註與文本說明
## 譯註
- 3:1–3:「天父」按本段父與上帝兒女嘅關係表達。第1節末嘅「佢」以父/上帝為近接指向,正文重提上帝;第2節未明寫顯現嘅主語,本稿按2:28及3:5、8採基督,另有理解係「我哋將來嘅狀態顯明」。顯現/顯明保留共同詞根呼應,將來顯現同第5、8節已發生嘅顯現分清。「好似佢」唔係變成同一位;「見到佢真正係點樣」唔只限於外貌。第3節保留盼望寄託喺基督、自己潔淨自己兩個方向。
- 3:4:「違反上帝嘅法則」譯ἀνομία嘅不法,按本段神學語境講明規範關係,唔限於違反民事刑法,亦唔限定某條摩西禮規。呢度係對罪嘅界定,唔係話罪偶爾同不法有關。
- 3:5–9:「罪」與「犯罪」保留本段強烈對照。第6、9節正文冇加「慣常」「故意」「一直」等限制,尤其「唔能夠」保留οὐ δύναται嘅能力否定,唔弱成「唔應該」。呢啲係以人嘅生命歸屬為焦點嘅概括陳述;同1:8–2:2承認信徒有罪、犯罪而需要赦免嘅說話一齊讀,唔等於斷言信徒從來一次都唔會犯罪。把本段解作罪唔再係生命特徵,係上下文詮釋,唔係希臘文現在式本身就證明嘅意思。第5節兩底本冇「我哋嘅」罪,本稿冇補入。
- 3:6、9、14–15、17、24:同一個μένω按各處用「住喺」「留喺」,保留持續存在同關係嘅意象。住喺基督/上帝入面唔係身體躲入某個地方;第24節保留人與上帝互相內住,冇倒轉指稱。
- 3:7、10、12:「正直」連繫δικαιοσύνη/δίκαιος,講合宜、正義嘅行為同身份,唔只限於誠實或者有禮貌,亦唔喺呢度插入靠好行為買到救恩嘅程序。「親愛嘅仔女」係τεκνία嘅親切稱呼,唔係判定受眾年齡。
- 3:8–10:「屬於」表達ἐκ嘅來源與道德歸屬;「由上帝生」則保留原文出生嘅比喻。第9節「種子」亦保留生命來源嘅比喻,唔改寫成DNA,亦唔斷言種子只係上帝嘅話或聖靈。第8節摧毀嘅受事係魔鬼嘅工作,唔改成殺死魔鬼。
- 3:10–17:「弟兄姊妹」按信仰同胞嘅語境表達ἀδελφός;第12節該隱嘅「兄弟」係親兄弟,原文冇喺呢節講名字或長幼。「殺」保留σφάζω嘅致死行為,冇添刀、割喉、流血程度或嫉妒動機。第13節唔表示每個世人都必定憎每個信徒。
- 3:14–16:「因為我哋愛」係知道已經由死亡進入生命嘅根據,唔改成用愛賺取生命。第14節「唔愛」原文冇指明受詞,「人」只係粵語泛指補語,冇採校記另加嘅「兄弟」。第15節保留恨人即係殺人者嘅嚴厲判斷,唔改成將來可能殺人,亦唔據此宣告每個恨人者已干犯一宗實際殺人案;本節冇話殺人者永遠不能悔改。「永遠嘅生命」唔限於肉身壽命。第16節捨命係真實義務,第17節接住講以財物回應需要,唔係命令人尋死。
- 3:17:βίος喺呢度係維持生活嘅財物,唔同第16節捨去嘅ψυχή生命。原文σπλάγχνα係內臟、情感同憐憫所寄嘅比喻,正文用「閂埋自己個心,唔肯憐憫」保留內在關閉嘅畫面並講明作用,唔添真係閂門嘅動作。「上帝嘅愛」保留原文屬格嘅開放性,可以涉及上帝嘅愛、對上帝嘅愛或源自上帝嘅愛,唔改成上帝仲肯唔肯愛呢個人。
- 3:18:「淨係」按言語與行動嘅對比講明限制,原文冇獨立嘅「淨係」一詞;唔係禁止講愛嘅說話。言語/口嘅反覆,同埋行動/真實兩面都保留。第18節稱呼嘅版本比較校記有加μου(「我嘅」)嘅讀法;THGNT同SBLGNT正文都冇呢個字,本稿冇加入。
- 3:19–20:正文採「說服自己個心」嘅主動意思,選擇將兩個ὅτι看作內容引介及條件句後嘅恢復引介,用冒號接說服嘅內容;唔聲稱正文採第二ὅτι作「因為」嘅因果分析。「就算……都……」係按本段確據與坦然選嘅安慰性、讓步讀法,唔係ἐάν本身就有「即使」嘅字義。另一真實可能係第二ὅτι恢復理由:喺心責備時勸服自己,因為上帝更大、知道一切;亦可將首個ὅτι分讀ὅ τι,涉及心所責定嘅任何事。上帝更大、全知亦可向嚴肅審判方向理解,語法本身未排除呢一面。本稿冇增寫上帝比心更慈悲或必然赦免;「責備」仍係心對我哋作負面判斷,唔只係一種唔舒服嘅感受。
- 3:21–24:求而領受、遵守吩咐同做上帝喜悅嘅事按原文明說相連,冇加限期、金錢願望或買賣式保證。「吩咐」譯ἐντολή,仍有必須遵守嘅約束力,唔係可選嘅建議。第23節係一項吩咐包括信同相愛,唔係兩個先後步驟;「信靠……嘅名」以名字表達耶穌基督嘅身份,唔係只信有呢組字或者靠念名字。授命者按本段主語延續採上帝,正文重提上帝以免代詞誤聽成最近提過嘅耶穌;亦存在子發出相愛吩咐嘅指向。第24節按同一延續重提上帝,保留佢所賜嘅靈作認知根據;原文此處冇ἅγιον,正文冇額外加「聖」。
## 雙底本選讀
- 3:15:採THGNT ἐν ἑαυτῷ(反身);SBLGNT係ἐν αὐτῷ。兩者喺呢度都回指殺人者,用「自己入面」講清,唔用SBL代詞另指基督。
- 3:19:採THGNT前置καί及τὰς καρδίας複數,同前節行動嘅愛接續;SBLGNT冇前置καί、用τὴν καρδίαν單數。正文「我哋……自己個心」係各人自己嘅心,唔係一個群體共用嘅器官。兩版都係future γνωσόμεθα/πείσομεν,保留「會」。
- 3:23:採THGNT πιστεύωμεν現在虛擬式,按未完成體觀點表達信;SBLGNT係πιστεύσωμεν不定過去虛擬式,從完整體觀點呈現。正文用「信靠」,冇硬加「繼續」「一直」;另一讀法亦唔自動等於初次轉信或只信一次。
- 全章其餘底本差異係標點、重音、大小寫同省音符號;原文字形身份分開保存,粵語按意思分句。兩底本共同有3:1「而我哋確實係」、3:1「我哋」、3:7 τεκνία、3:19未來式、3:23「畀我哋」;共同冇3:5「我哋嘅」、3:13/18「我嘅」、3:14另加「兄弟」,全部按共同正文處理。十九條實得SBL版本比較校記全部查閱,冇按列出版本數目投票選讀。
- 意思分段主要按THGNT實際顯示嘅1;2–3;4–6;7–12;13–16;17;18–20;21–24調整,開首1–3合讀;SBLGNT段落係2:28–3:3、3:4–10、3:11–17、3:18–24。兩版段落界線唔等於粵語必須喺每節停頓,第10–12及19–20節保持連貫。
## 查核來源
- [THGNT版本資料](https://www.stepbible.org/version.jsp?version=THGNT)及[STEP約翰一書3章希臘原文](https://www.stepbible.org/?q=version=THGNT@reference=1John.3&options=GNVHU):2017年Tyndale House Greek New Testament;另核使用者提供嘅對應希臘文本。全章24節已逐一讀取,兩份TH讀本正文相同;可見頁面無顯示校記唔等於原文冇異文。未取得THGNT印本完整校勘。
- [SBLGNT官方資料庫](https://github.com/Faithlife/SBLGNT):v1.2,固定commit c4d241a9c1c479a55b989ba35a4976c1d0b8052c;完整24節及19條出版版本比較校記。Michael W. Holmes編輯,©2010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and Logos Bible Software,採[CC BY 4.0](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/4.0/)授權。本稿係本項目嘅粵語翻譯,唔係出版方官方粵語譯本。
- 原文詞義核查:University of Chicago Logeion嘅LSJ/Abbott-Smith相關詞條,實讀πείθω、καταγινώσκω/καταγιγνώσκω、ἀνομία、σπέρμα、σφάζω、βίος、σπλάγχνον嘅有界數碼條目;兩處包含現代譯文嘅括註未納入所讀摘錄,唔冒稱完整印本條目或BDAG。第19節另讀[A. T. Robertson文法第871頁](https://archive.org/details/grammarofgreekne00robeuoft/page/871/mode/1up)兩個完整相鄰句,僅支持未來式用法討論,冇取得解決雙ὅτι嘅專門論述。
- 耶穌、基督、該隱名稱沿用已核嘅和合本修訂版專名證據;上帝按項目神名規則。冇為初稿讀本章現代中文譯文,亦冇聲稱逐節新核和修。本稿由希臘文直接寫成香港粵語;完整初稿凍結後先作獨立譯本參考。
- 初稿後獨立參考:[WEB Classic約翰一書3章](https://ebible.org/eng-web/1JN03.htm)全部24節及[官方版本/公版聲明](https://ebible.org/details.php?id=eng-web),只用作回查差異,冇據此改動底本選讀。使用者提供嘅Book197三個版本本章實際缺席;指定網站入口亦未取得本章譯文,唔聲稱有完整粵語參考覆蓋。
THGNT版權屬Tyndale House, Cambridge 2017;本稿唔附送完整受保護原文。未取得UBS6/GNT6、NA29本章正文或完整抄本校勘,唔聲稱已比較。
原稿說明
粵語廣播稿v004。2026年10月12日。底本:THGNT+SBLGNT;由希臘文直接譯成香港粵語。AI翻譯,未經真人原文專家審定。節號及譯註唔需要讀出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