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斯帖記第1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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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粵讀聖經參考對照
1呢件事發生喺亞哈隨魯嘅日子。呢位亞哈隨魯統治一百二十七個省,疆域由印度一直去到古實。
亞哈隨魯王大宴群臣
1亞哈隨魯在位期間,統治從印度到古實的一百二十七個省。
3喺佢在位第三年,佢為所有官員同臣僕設宴。波斯同瑪代嘅軍方、貴族,以及各省領袖,都喺佢面前。
3他在執政第三年大宴群臣,波斯和瑪代的將領、各省的貴族和官長都在場。
4佢向眾人展示王國有幾富有、幾咁輝煌,同自己有幾尊貴、幾咁威嚴,一連好多日,足足一百八十日。
4整整一百八十天,他展示自己帝國的財富和王權的威榮。
5呢段日子過咗之後,王又喺御花園嘅院子裏,為所有身在書珊城堡嘅人設宴七日,無論地位高低,都有份參加。
5之後,他又一連七天在御花園宴請書珊城裡所有的居民,無論尊卑。
6院子掛住白色棉布同藍紫色嘅幔子,用細麻繩同紫色繩索繫喺銀環同白色石柱上。地面用斑岩、白色石料、珍珠母同另一種名貴石料鋪成,上面擺住金同銀嘅躺椅。
6御花園裡有白色的棉帳和藍色的彩帳,用細麻繩和紫色繩繫在大理石柱的銀環上。有金銀製成的床榻擺在各色斑巖、大理石、珍珠貝殼及其他貴重石頭鋪成的地上。
7飲酒用嘅金杯有唔同款式;御用嘅酒供應充足,盡顯王嘅慷慨。
7飲酒用的是各式各樣的金器皿,御酒大量供應,足顯王的慷慨。
8飲酒有個規定,唔可以勉強人飲。王已經吩咐所有宮廷管事,要隨每個人嘅意願供應。
8喝酒有個規矩,不許勉強人,因為王吩咐過宮裡所有的侍從,招待各人要隨其所願。
10第七日,王飲酒飲得好開心,就吩咐喺佢面前服事嘅七個太監:米戶幔、比斯他、哈波拿、比革他、亞拔他、西達同甲迦,
瓦實提王后被廢
10第七天,亞哈隨魯王喝得心中暢快,就吩咐在王身邊服侍的米戶幔、比斯他、哈波拿、比革他、亞拔他、西達和甲迦七位太監,
11要王后瓦實提戴住王后冠冕,由佢哋帶到王面前,向各族嘅賓客同官員展示佢嘅美貌,因為佢容貌美麗。
11去請瓦實提王后戴著后冠到王面前,向百姓和官員展現她的美貌,因為她非常美麗。
12但王后瓦實提唔肯照太監傳達嘅王命過嚟。王非常憤怒,怒火喺心裏燒起嚟。
12但瓦實提王后違抗太監所傳的諭旨,拒絕前來,王非常生氣,怒火中燒。
13王就問嗰班通曉時務嘅智者。按慣例,王嘅事都會交畀熟悉法例同裁決嘅人商議。
13王有事習慣徵求通曉律例和法則之人的意見,於是他去問精通時務的哲士。
14最接近王嘅七個大臣係甲示拿、示達、押瑪他、他施斯、米力、瑪西拿同米慕干。佢哋係波斯同瑪代嘅大臣,可以直接見王,喺國中地位最高。
14那時,靠近王的有甲示拿、示達、押瑪他、他施斯、米力、瑪西拿和米慕干七位波斯和瑪代的大臣,他們常見王的面,在國中身居高位。
15王問:「王后瓦實提唔肯聽從亞哈隨魯王經太監傳達嘅命令,照法律應該點樣處置佢?」
15王問他們:「瓦實提王后違抗太監所傳的諭旨,按律該如何處置她?」
16米慕干當住王同大臣答:「王后瓦實提得罪嘅,唔單止係王,仲有王治下各省所有大臣同各族百姓。
16米慕干當著王和大臣們的面說:「瓦實提王后不但冒犯了王,而且有害於王舉國的臣民。
17王后呢件事一傳到所有女人耳中,佢哋就會睇唔起自己嘅丈夫。大家會講:『亞哈隨魯王叫人帶王后瓦實提嚟見佢,王后都唔肯嚟。』
17因為王后的事必傳到所有婦女耳中,致使她們藐視自己的丈夫,因為她們會說,『亞哈隨魯王命人請瓦實提王后到他面前,她卻不去。』
18就喺今日,波斯同瑪代嗰啲聽到王后呢件事嘅貴婦,就會照樣同王嘅所有大臣講,到時就會惹嚟好多輕蔑同怒氣!
18今天,波斯和瑪代的貴婦聽到王后這事,也會這樣對待王的大臣,藐視和惱怒的事必層出不窮。
19如果王認為好,就請王頒旨,寫入波斯同瑪代嘅法律,唔可以更改:瓦實提唔可以再嚟見亞哈隨魯王;請王將佢嘅王后地位賜畀另一個比佢好嘅女人。
19王若願意,就請降旨不准瓦實提再到王面前,把她王后的位分賜給比她更好的女子,並將此諭旨寫入波斯和瑪代的律法,永不更改。
20王嘅諭旨一傳遍呢個廣大嘅王國,所有女人就會尊重自己嘅丈夫,無論丈夫地位高低都一樣。」
20王的諭旨傳遍王遼闊的國境後,所有的婦女,無論丈夫貴賤,都必尊重他們。」
21王同大臣都認為呢個建議好,王就照米慕干嘅話去做。
21王和大臣們都贊同米慕干的建議,王便依照他的建議,
22王向各省發出文書,每個省都用當地嘅文字,每個民族都用自己嘅語言,吩咐每個男人喺自己屋企作主,講自己民族嘅語言。
22用各省的文字和各族的語言寫諭旨,通告各省,丈夫要做一家之主,說話有權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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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註與文本說明
# 第1章譯註
1. 本讀本保留原生第1章全部22節,按已核實的完整內容位置對應,逐節列作公共第1章第1至22節,沒有合併、補節或移動經文。中文專名採已驗收的和修有限字頭表記;原文寫讀、指涉及詞義仍按獨立原文判斷,不以現代字頭代替來源。 第19節按波斯與瑪代的法律來表達國名,沒有機械套入官方族稱字頭「瑪代人」的後綴;第15節原文明寫亞哈隨魯王,即使另一載體未另列名稱,正文仍保留。 本版為《以斯帖記》全卷最後覆核定稿,全卷10章、167節;章內內容審閱及全卷最後標準覆核均已完成。這不表示本定稿已部署或已核實上線。
2. 第1至4節保留一百二十七省、由印度至古實、在位第三年及一百八十日。書珊的城堡/宮城與後文城市不是一概同一範圍。第3節的軍方與貴族按並列參與者處理;沒有另取軍政制度資料,也沒有把一百八十日限定為每位賓客連續在席的日數。第4節以「有幾……」表達展示的程度,分別保留王國的富有與輝煌,以及王自己的尊貴與威嚴;這是把原文兩組抽象名詞改組為粵語述句,沒有增加另一場展示、與別王比較或新的數值。
3. 第5節七日宴席在前述日子過後;對象是當時身在書珊城堡、地位高低各等的人,不把另一時段的婦女宴席取消。園、院子及王宮空間保留為御花園的院子,未套入現代考古平面圖。
4. 第6節的חור/כרפס/תכלת採白色棉布與藍紫色幔子的組合表達。חור本身可指白色棉或麻布,כרפס有棉布與細麻布的詞義選項;白色棉布是本稿的選讀,不是兩詞都毫無歧義地等於棉布。歷史BDB把תכלת說為紫羅蘭色布料,把ארגמן說為紫/紅紫色;固定UBS兩條的英文顏色定義卻相同。本稿保留顏色區分,不假稱來源一致,也不指定精確染料配方或現代色碼。
5. 第6節細麻繩、紫色繩索與銀製固定件、石柱的關係均保留。גליל可理解為環或杆,本稿選銀環,未宣稱唯一確定形狀。שש在兩個位置屬建築石材,不是數字六或細麻;白色石柱/白色石料以功能及色澤表達詞典所說白色方解石質雪花石,不把它強等同石膏。金銀躺椅仍是宴席家具,不硬說整件由實心金銀鑄成。
6. 第6節四種鋪地材料按四項保留:בהט選斑岩,是歷史BDB的可能解釋,UBS也明說確義未定,並列斑岩/雲石等可能,故不作已確認礦物證據;שש為白色裝飾石;דר選珍珠母,但歷史詞典保留珍珠/珍珠母的問號;סחרת確切種類未明,只作另一種名貴鋪地石料。沒有無據添加紅、黑等石色或假裝每項已獲現代地質鑑定。原文四個名稱不能簡單合併刪成「各種石料」。
7. 第7節金杯款式有別,沒有推成每一隻都獨一無二;酒的豐盛與王的手/能力以慷慨表達,不另加現代容量。第8節不強迫飲酒及按各人意願供應,沒有加所有人禁酒或人人必須喝醉的命令。第9節婦女宴席的主持者仍為瓦實提。
8. 第10至12節保留七名太監、戴王后冠冕及展示美貌的命令。原文沒有說只戴冠冕、沒有其他衣服,也沒有交代王后拒絕的動機;不添裸露情節或猜測理由。怒火意象保留,未變成已執行處罰。
9. 第13至15節智者通曉時務與熟悉法例裁決是所據稱謂,不額外指定占星術。七名親近大臣、見王資格及國中地位保留。第15節仍由王提出問題,以亞哈隨魯王第三人稱自稱的原有形式保留,沒有把問題移交給大臣。
10. 第16至18節是米慕干的論述和預測,不是敘述者證實所有女人必然如此。第16節米慕干的寫讀形式分存,正文只採一個讀法,不加第二位大臣。第17節婦女將講的話是內嵌引語;第18節今日、貴婦、大臣以及輕蔑與怒氣都保留,不另造一段指定回覆。
11. 第19至21節禁止再見王、給另一位較好的女人王后地位,是建議經王接納而執行;沒有補王后被處死。不可更改法律的表述保留其敘述作用,不以外部法律史替換。第20節明說「丈夫地位高低」,把高低的範圍接到丈夫,沒有縮減「所有女人」的範圍。這仍是米慕干對諭旨效果的預測,不作對今天讀者的新增命令。
12. 第22節各省文字、各族語言、男人在家作主及自己的民族語言均保留。末項句法有壓縮,本稿按男人在家使用本族語言理解,不加現代民族同化政策或聲稱已唯一排除其他接法。第6節大字、legarmeih與鋪地詞的元音/發音註是實際MAM編訂資料,不增加陳設數量;UXLC與MAM、同版衍生simple的差別分存,不當成三份古抄本。完整出處、署名與適用授權說明見下;本稿不附原始詞典或現代譯本,也不授予發布許可。
## 來源、版本與使用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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