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加比一書 第15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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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米丟王嘅仔安提阿古,從海島寫信畀猶太人嘅祭司、民族領袖西門,同全體人民。
信裏咁樣寫:「安提阿古王,向大祭司、民族領袖西門,同猶太民族問安。
有啲惡徒霸佔我哋祖先嘅王國。我決心收復王國,恢復原狀,已經招募大批軍隊,建造戰船。
我準備喺國土登陸,追究嗰班破壞我哋土地、摧毀我國好多城邑嘅人。
所以,我確認以前君王畀你嘅所有豁免,同一切其他賞賜。
我亦准許你鑄造自己嘅錢幣,喺你境內使用。
耶路撒冷同聖所享有自由,你製造嘅全部武器,同你建造、控制嘅堡壘,都繼續歸你。
一切欠王室嘅款項,同將來應付王室嘅款項,從今直到永遠,都免除。
等我哋掌握自己嘅王國,就會賜畀你、你嘅民族,同聖殿極大尊榮,令你哋嘅榮耀傳遍全地。」
一百七十四年,安提阿古進入祖先嘅土地,各路軍隊都聚集到佢身邊,留喺特呂豐身邊嘅人已經好少。
安提阿古追擊特呂豐,特呂豐逃去海邊嘅多珥。
因為佢知道,災禍已經一齊臨到自己,軍隊亦離棄咗佢。
安提阿古紮營圍攻多珥,帶住十二萬戰士同八千騎兵。
佢從陸上包圍座城,艦隊從海上接近,海陸夾攻,唔畀任何人出入。
努米尼同同伴由羅馬返嚟,帶住寫畀列王同各地嘅信,內容如下:
「羅馬執政官路求,向托勒密王問安。
我哋嘅朋友同盟友、猶太人嘅使者,奉大祭司西門同猶太人民差派,嚟到我哋嗰度,更新從前嘅友誼同同盟。
佢哋帶嚟一面重約五百公斤嘅金盾。
所以,我哋決定寫信畀列王同各地,叫佢哋唔好謀害猶太人,唔好攻打佢哋、佢哋嘅城邑同國土,亦唔好幫助同佢哋作戰嘅人。
我哋亦決定接受佢哋送嚟嘅金盾。
如果有惡徒從佢哋國土逃去你哋嗰度,請將佢哋交畀大祭司西門,等佢照佢哋嘅律法懲治。」
路求亦將同樣內容寫畀底米丟王、亞他羅、亞利亞拉特同亞沙基,
又寄去各地,包括桑撒米、斯巴達、提洛、敏多、西基安、迦利亞、撒摩、旁非利亞、呂家、哈利卡拿蘇、羅底、法西利、哥士、西德、亞拉多、哥爾提拿、革尼土、塞浦路斯同古利奈。
佢哋亦將呢啲信嘅副本寫畀大祭司西門。
第二日,安提阿古王繼續紮營圍攻多珥,不斷派兵進攻,製造攻城器械,將特呂豐困住,唔畀佢出入。
西門派二千精兵去支援安提阿古,又送金銀同充足裝備。
但安提阿古唔肯接受,反而廢除從前同西門訂立嘅一切協議,同佢疏遠。
王派朋友雅典諾比去同西門交涉,傳話:「你哋霸佔咗我王國嘅城市約帕、基色,同耶路撒冷堡壘。
你哋令周圍土地荒涼,對嗰片土地造成嚴重打擊,又控制我王國好多地方。
所以,依家要交返你哋佔領嘅城市,同喺猶大疆界以外所控制地方嘅稅收。
如果唔交,就要付五百他連得銀代替,另外再付五百他連得,賠償你哋造成嘅破壞同各城稅款。如果唔係,我哋就會出兵攻打你哋。」
王嘅朋友雅典諾比嚟到耶路撒冷,見到西門嘅尊榮、擺滿金銀器皿嘅杯櫃,同盛大嘅侍從排場,驚訝不已,就向佢傳達王嘅說話。
西門回答:「我哋冇侵佔外人嘅土地,亦冇霸佔人哋嘅財產。我哋攞返嘅,係祖先嘅產業,係敵人曾經無理霸佔嘅。
依家我哋有機會,就攞返我哋祖先嘅產業。
至於你索取嘅約帕同基色,呢兩個地方曾經嚴重傷害人民同我哋嘅國土。為咗呢兩個地方,我哋會付一百他連得。」
雅典諾比一句都冇回,怒氣沖沖噉返去見王,將西門嘅說話、尊榮,同自己見到嘅一切報告。王大發雷霆。
特呂豐登船,逃去奧托西亞。
王委任肯德比做沿海總司令,交畀佢步兵同騎兵,
命令佢喺面向猶大嘅地方紮營,修建基德倫,加固城門,向人民開戰。王自己就繼續追趕特呂豐。
肯德比嚟到雅麥尼亞,開始騷擾人民,侵入猶大,擄走民眾,殺人。
佢修築基德倫,派騎兵同軍隊駐守,好照王嘅命令,出動侵擾猶大各條道路。
譯註與保留疑難
- 15:1新安提阿古明為底米丟之子,不是第13章被殺的亞歷山大之子。15:6只是鑄幣許可,未聲稱本節已有實物錢幣;15:9待取得王國的條件保留,15:27取消承諾亦保留。
- 15:10紀年174、15:13十二萬及八千、15:26二千照錄。15:18金盾本源為一千米拿,暫沿14:24每米拿約0.5公斤工作概算,非精確換算;古重量制的選用與異數限制見卷末說明,不能當精確秤重。
- 15:16路求只列名與執政官職,不加族姓或任期。15:21 λοιμοί 為害群者,不是因患瘟疫遣返。
- 15:22–23收信王與十九個地方/群體按次序保留。Σαμψάμη工作音譯桑撒米,不擅改別地;已核字頭、未核音譯及古地名例外分列卷末說明。
- 15:25 ἐν τῇ δευτέρᾳ 原文只有「在第二」,正文暫補「日」,也可能第二次,未決。15:28王稱城市屬自己,15:33西門稱祖業,保留雙方聲音,不為現代主權主張作判定。
- 15:31兩筆五百他連得分別有原因,沒有只寫總額一千;15:35一百只針對約帕、基色。屬金錢要求,保留原貨幣單位,不換現代幣值。
- 15:32 κυλικεῖον 暫作杯櫃,παράστασις 暫作侍從排場,沒有增列人數。15:39–41基德倫是修築城市/據點,不能因同音就當耶路撒冷汲淪溪。
- 15:18 CATSS主底為一千米拿,Swete第三冊1905年印頁657卻為五千,數字差異已回看實頁確認;正文仍依主底一千,並不以14:24一致性反推其他見證應改成一千。
本輪逐節局部修訂理由
- 15:11:專名字頭:多拉→多珥;RCUV JOS 11:2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
- 15:13:專名字頭:多拉→多珥;RCUV JOS 11:2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
- 15:16:專名字頭:路基烏→路求;RCUV ACT 13:1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
- 15:22:專名字頭:路基烏→路求;RCUV ACT 13:1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
- 15:23:專名字頭:呂基亞→呂家;RCUV ACT 27:5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;專名字頭:羅德→羅底;RCUV ACT 21:1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;專名字頭:革尼多→革尼土;RCUV ACT 27:7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
- 15:25:專名字頭:多拉→多珥;RCUV JOS 11:2,只借有據字頭,身份界線另註。
- 15:40:改自然動賓搭配,不加來源未限定的殺害對象。
來源與狀態
主譯與獨立原文員已親讀本章完整CATSS LXXM Unicode及相連上下文,兩位粵語角色已各自先讀純正文。本稿已完成本輪獨立原文、香港粵語文字審閱、末編及實際修改回讀;本章註明的文本例外仍然保留,不表示一切原意爭議或權利問題均已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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