耶利米書第39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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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粵讀聖經參考對照
1猶大王西底家在位第九年十月,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全軍嚟到耶路撒冷,圍攻呢座城。
耶路撒冷淪陷
1猶大王西底迦執政第九年十月,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全軍包圍耶路撒冷。
3巴比倫王嘅所有官員都入咗城,坐喺中門:尼甲‧沙利薛、三甲‧尼波、內臣長撒西金、拉瑪格尼甲‧沙利薛,同巴比倫王其餘所有官員。
3尼甲·沙利薛、三甲·尼波、撒西金和另一個尼甲·沙利薛等巴比倫王的所有官長都進城坐在中門。
4猶大王西底家同所有戰士見到佢哋,就連夜逃走,由王園嗰條路,經兩道城牆之間嘅門出城;王沿住通往亞拉巴嘅路走。
4猶大王西底迦和所有軍兵見勢不妙,便在夜間穿過御花園,從兩城牆中間的門逃往亞拉巴。
5迦勒底軍隊追趕佢哋,喺耶利哥平原追上西底家,捉住佢,押佢上去哈馬地嘅利比拉,帶到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面前。巴比倫王就向佢宣判。
5但迦勒底的軍隊追趕他們,在耶利哥平原追上並擒住西底迦,把他押到哈馬的利比拉去見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,在那裡接受王的審判。
6巴比倫王喺利比拉,當住西底家嘅面殺咗佢啲仔;巴比倫王亦殺咗猶大所有貴族。
6巴比倫王在利比拉當著西底迦的面殺了他的眾子和猶大所有的貴族,
7佢挖咗西底家雙眼,用銅鐐鎖住佢,要將佢押去巴比倫。
8迦勒底人放火燒咗王宮同民眾嘅房屋,又拆毀耶路撒冷嘅城牆。
8迦勒底人放火焚燒王宮和民居,拆毀耶路撒冷的城牆。
9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將城裏面剩低嘅民眾、已經投奔佢嘅人,同其餘剩低嘅民眾,都擄去巴比倫。
9護衛長尼布撒拉旦把城中的餘民以及投降的人都擄到巴比倫,
10但係,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將一啲一無所有嘅窮人留喺猶大地,嗰日仲將葡萄園同田地畀咗佢哋。
10卻讓那些一貧如洗的窮人留在猶大,將葡萄園和田地分給他們。
11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就耶利米嘅事,吩咐護衛長尼布撒拉旦:
耶利米獲釋
11至於耶利米,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吩咐護衛長尼布撒拉旦:
12「你要接佢過嚟,好好照顧佢,乜嘢傷害佢嘅事都唔好做;佢同你講要點做,你就照住做。」
12「你把耶利米帶去好好照顧,切不可傷害他。他有什麼要求,你都要滿足。」
13護衛長尼布撒拉旦、內臣長尼布沙斯班、拉瑪格尼甲‧沙利薛,同巴比倫王所有高級官員派人去,
13於是,護衛長尼布撒拉旦、尼布沙斯班、尼甲·沙利薛等巴比倫王的所有將領,
14將耶利米由護衛院帶出嚟,交畀沙番個孫、亞希甘個仔基大利,叫佢帶耶利米返屋企。耶利米就住喺民眾當中。
14便派人把耶利米從護衛的院子提出來,讓沙番的孫子、亞希甘的兒子基大利帶他回家。從此,耶利米就生活在百姓當中。
15耶利米仲被囚喺護衛院嗰陣,上主嘅話臨到佢,話:
15耶利米被監禁在護衛院子裡的時候,耶和華對他說:
16「你去同古實人以伯‧米勒講:『萬軍嘅上主、以色列嘅上帝噉講:睇吓,我要使我所講嘅話喺呢座城應驗,帶嚟災禍,唔係福樂。嗰日,呢啲事會喺你眼前發生。
16「你去告訴古實人以伯·米勒,以色列的上帝——萬軍之耶和華說,『看啊,我必照我說的使這城遭受災禍,得不到祝福。你必親眼看見這一切發生。』
17但係,嗰日我要救你——呢個係上主嘅宣告——你唔會落喺你所驚嗰班人手上。
17耶和華說,『但那時,我必拯救你,使你不致落在你所懼怕的人手中。
18我一定會救你,你唔會死喺刀劍之下;你會好似攞到戰利品噉保住自己條命,因為你信靠我。呢個係上主嘅宣告。』」
18我必拯救你,使你保全性命,不致喪身刀下,因為你信靠我。這是耶和華說的。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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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來源與授權詳見譯註(MAM:CC BY-SA 4.0)
譯註與文本說明
## 譯註
1. **第1–5節:日期、官銜同逃走。** 第1節係第九年十月,第2節係第十一年四月初九,唔係同一個日期,亦冇換算現代曆法。第3節名稱同官銜嘅分界有討論;正文按眼前原文序列保留工作字形,唔引用外部新考證重分名單。רב־סריס呢度所選義係宮廷高級官員,譯「內臣長」,唔將第38章以伯‧米勒所選太監義套過嚟;רב־מג保留音譯「拉瑪格」,所選資料只支持巴比倫高級軍官,唔確定具體職務。兩次尼甲‧沙利薛唔擅自合成一人。第4節前半係複數逃走,最後動詞轉單數,正文以王承接;中門同兩牆之間嘅門唔擅自認定同一座。追趕、追上、捉住、押到同宣判分開,唔添審訊程序或交通工具。
2. **第6–10節:刑罰、毀城同留下嘅人。** 第6節明講王啲仔喺佢眼前被殺;隨後另講猶大貴族被殺,唔擴大眼前片語嘅明示範圍。第7節雙眼被弄瞎,正文採「挖咗雙眼」,唔加器具或程序;銅鐐唔指定重量或鏈條設計。「要將佢押去」保留原文目的句,唔單憑呢句宣稱旅程已完成。第9節原文兩度提剩低嘅民眾,中間插入投奔者,正文照保留,唔刪作重複,亦唔虛構人口分類嘅精確界線。「投奔佢」按當句護衛長承接,唔係身體跌倒。第10節係窮人中一啲被留下;葡萄園同田地都保留,唔添租金、永久產權或稅務條款。
3. **第11–14節:照顧耶利米同返屋企。** 第11節透過護衛長傳達王嘅命令,唔係上主直接發令。第12節取人同「眼放喺佢身上」按唔傷害佢嘅上下文譯接過嚟、照顧,唔譯成惡意監視;只寫不讀אם完整留喺來源,唔新增另一個條件。第13–14節差遣同帶人係同一連串動作,唔另造信差名單。第14節בית所選索引係家屬/家戶義,但實際אל־הבית可指返屋企/去屋嗰度;正文揀「返屋企」,係語境取捨,原文冇明講屋主係邊個,唔斷言係基大利或耶利米擁有嘅某間屋。家系係沙番—亞希甘—基大利。住民眾當中唔額外指定居住年期,亦唔硬將下一章每個釋放細節排成此章已明講嘅時序。
4. **第15–18節:回述囚禁時嘅保證。** 第15節回到耶利米仍被囚嗰陣收到嘅話,唔表示第14節釋放之後又被捕。第16節城受災同第17–18節以伯‧米勒獲救分開;「唔係福樂」唔取消對個人嘅救命保證。第17節實際יגור係驚嘅狀態,與第18節信靠上主可以並存,唔自行改成另一個動詞。第18節兩個מלט形式表達強調,唔係兩次不同營救;「生命作戰利品」保留倖存圖像,唔承諾財物戰利品、終生免死或永遠冇痛苦。
5. **讀法、特殊字母同工作規範。** 第5節兩版אותו嘅vav拼寫差別保留;第16節UXLC有K מבי/Q מֵבִיא,MAM係普通帶點מֵבִי,唔把兩者改齊。第13節特殊字母完整五參數、XML小nun同出版者大字/普通字見證張力照存,唔重複串接第二atom,亦唔稱親看抄本。第16節זה同זֹה係同一個הזאת位置兩個索引分析,唔多譯一個詞;名詞性別metadata張力、缺註caller同真正索引空缺都唔暗中補造。名字係工作字形,官方核實待授權,唔當已通過規範。所有遮起嘅現代譯句同pending片段唔作翻譯證據;曝光歷史另行如實保存。
## 全卷來源、版本及授權(原文保留)
# 耶利米書|來源、版本及授權
## 希伯來文底本與比較範圍
本譯以希伯來原文作翻譯依據,使用以下兩份現代數碼編訂資料,保留兩版實際差異;沒有把現代中文或英文聖經譯句當作翻譯底本。各章譯註交代所採讀法、重要歧義及不能確定的地方。
- **Unicode/XML Leningrad Codex(UXLC)2.5,build 27.6**,Tanach.us Inc.,2026年4月。來源:[Tanach.us](https://tanach.us/Tanach.xml)。所用既有下載檔的原取得時間未能確定,不另補日期。來源准許自由閱讀及複製希伯來文聖經文字;這不等於網站其他檔案、字型或版面設計全部適用同一許可。
- **Miqra according to the Masorah(MAM)**,署名 **Hebrew Wikisource**;Seth (Avi) Kadish 編製,Erel Segal-Halevi、Benjamin Denckla 提供重要技術協助。來源:[Miqra according to the Masorah](https://en.wikisource.org/wiki/User:Dovi/Miqra_according_to_the_Masorah#beginning);數碼版本:[MAM-basics 固定版本](https://github.com/bdenckla/MAM-basics/tree/926a6e785be4236673ac4a5c8c34afe63ed417f4),使用 MAM-parsed/plus/C2-Jeremiah.json。原文資料採用 [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—相同方式分享 4.0 國際授權(CC BY-SA 4.0)](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-sa/4.0/)。適用的署名、來源連結、相同方式分享及改動說明須保留;程式碼的授權與原文資料授權不可混為一談。
MAM 是現代馬所拉/阿勒頗傳統編訂讀者版,**不是完整現存阿勒頗抄本的直接轉錄**。本譯沒有親驗整部古抄本,也沒有另行完整查驗七十士譯本、敘利亞譯本、武加大譯本或死海古卷;譯註提到的古代見證,應按實際所用編訂註記或研究資料的範圍理解。
尤其29:9的出版註指出阿勒頗抄本有兩葉缺失及第三葉部分殘缺,缺失部分由列寧格勒資料補足。MAM31:34(對應本讀本31:35)由「太陽」一詞起部分保存,至32:25所指位置才恢復完整。不可把這段編訂補足的文字冒稱全由現存阿勒頗抄本直接讀出。書寫/讀本、輔音、點音、重音及段落差異並非同一類證據;本譯不把各版差異暗中抹平,也不以版面標記另造經文。
## 章節編排
本讀本按 UXLC 的連續章節編排,共52章、1,364個正文單位。**MAM30:25 對應本讀本31:1,是同一段經文,正文只列一次。** 對照說明不是額外一節,也不是要另外朗讀的正文。其他原生節位差異及採用讀法見各章譯註;不同版本的章節標號不能單憑數量推定逐節相同。
## 詞義、文化與度量資料
必要詞義研究參考 United Bible Societies 的 **Semantic Dictionary of Biblical Hebrew(SDBH),v0.9.4-en**:[固定版本及授權說明](https://github.com/ubsicap/ubs-open-license/tree/a15a96cfaa4ca18a6c0339016645ba1e534db3c8/dictionaries/hebrew)。只使用與問題有關的詞義及適用註釋,不以詞典單字義取代整句原文判斷;索引缺項或註記缺失不補造為已知證據。本包不附詞典全文或原始詞條,也不另行宣稱取得整庫再分發權。
第52章度量研究另參考 **Ray Pritz/United Bible Societies**,*The Works of Their Hands: Man-made Things in the Bible*(2009),及改編版 *Human-made Things in the Bible*(2025);所用 XML 仍載2009年版權。來源及授權:[UBS Flora, Fauna and Realia 資源說明](https://github.com/ubsicap/ubs-open-license/blob/a15a96cfaa4ca18a6c0339016645ba1e534db3c8/flora-fauna-realia/README.md)。該資源採 **CC BY-SA 4.0**,適用署名、相同方式分享及改動說明須保留。本譯使用必要指闊、肘尺與舊約度量表的研究資料,另作粵語說明及合理近似換算;沒有收錄來源圖片或整部手冊。
古代度量並非單一精確公制:肘尺資料有44.5、51.81厘米等估值,度量表另採約半米、指闊約兩厘米。第52章正文採合理約值,原數值、估值差異及限制保留於譯註,沒有聲稱本章已證實採王室肘尺,也沒有推造精確指闊與肘尺比例。來源索引另有 Span/Palm 連結標示不一致,不據此擴張為已解決的度量證據。32:9的銀按重量作近似換算,不兌換成現代貨幣。
## 專名與本譯的改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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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亦按實際內容核實該網站的節位:本讀本8:23對網站9:1,9:1–25對網站9:2–26;網站34:8合列本讀本34:8–9,網站43:5合列本讀本43:5–6。這些是特定來源的對照,不憑節數推定其他版本都一樣,也不因此合併或漏列本讀本的原文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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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原始交付閱讀說明(交付時狀態;現依擁有人指示以人工校對前定稿發布)
# 耶利米書|繁體香港粵語全卷讀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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