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第35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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粵讀聖經參考對照
1上主喺摩押平原、耶利哥一帶嘅約但河邊,對摩西講:
利未人分到的城邑
1在耶利哥對面、約旦河邊的摩押平原,耶和華對摩西說:
2「你要吩咐以色列人,喺佢哋承受嘅地業當中撥出城邑,畀利未人住。你哋亦都要將城外四周嘅空地畀利未人。
2「你告訴以色列人,要從分得的產業中把一些城邑及其周圍的草場分給利未人。
3啲城畀佢哋住;城外四周嘅空地,就畀佢哋用嚟安置牲畜同財物,應付一切維生所需。
4你哋畀利未人嘅城外空地,要由城牆向外伸延一千肘,四周都一樣。
4劃分給利未人的草場是從城牆往外延伸四百五十米,*
5你哋要喺城外量度:東邊二千肘,南邊二千肘,西邊二千肘,北邊二千肘,城就喺中間。呢個範圍就係各城嘅城外空地。
5要以城為中心,東南西北四郊每邊向外量九百米,作利未人的草場。
6你哋畀利未人嘅城,要包括六座逃城,畀殺人嗰個逃去;除咗呢六座,仲要畀四十二座城。
6要分給利未人四十二座城邑,另外再加六座供誤殺人者逃命的避難城,
7你哋畀利未人嘅城,一共要有四十八座,連同各城四周嘅空地一齊畀佢哋。
8呢啲城要由以色列人嘅地業撥出。產業多嘅,就多撥一啲;產業少嘅,就少撥一啲。各支派要按自己承受嘅產業,將自己嘅城撥畀利未人。」
8以色列各支派要按比例從自己承受的產業中分一些城邑給利未人,人多的支派多給,人少的支派少給。」
10「你要對以色列人講:『你哋過約但河、進入迦南地嗰陣,
10「你要告訴以色列人,『你們過了約旦河進入迦南以後,
11要為自己選定啲城,作為逃城,畀無意中打死人嗰個逃去。
11要選一些城邑作為你們的避難城,供誤殺人者逃去避難,
12呢啲城會畀你哋作避難嘅地方,保護殺人嗰個,免受報血仇嘅人追殺。喺佢到會眾面前受審之前,唔可以殺死佢。
12躲避復仇的人,以免誤殺人者未在會眾面前受審,便被殺死。
14約但河以東要設三座,迦南地要設三座,都要作為逃城。
15呢六座城係畀以色列人,同喺佢哋當中寄居嘅人、外來住客避難嘅;任何無意中打死人嘅人,都可以逃去。
15凡誤殺人的,無論是以色列人,還是在他們當中寄居的外族人,都可以逃到這些城避難。
16如果有人用鐵器打人,將對方打死,佢就係殺人犯;呢個殺人犯必須處死。
16「『倘若有人用鐵器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殺人犯必須被處死。
17如果有人手持一塊足以致命嘅石頭打人,將對方打死,佢就係殺人犯;呢個殺人犯必須處死。
17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石頭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殺人犯必須被處死。
18又或者,有人手持一件足以致命嘅木器打人,將對方打死,佢就係殺人犯;呢個殺人犯必須處死。
18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木器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殺人犯必須被處死。
19要由報血仇嘅人親自殺死呢個殺人犯;報血仇嘅人遇到佢,就要親自將佢殺死。
19報血仇的人要親自處死故意殺人者,一找到他就要處死他。
20如果有人因為憎恨對方而推撞佢,或者蓄意向佢掟嘢,令佢死咗,
20倘若有人因仇恨把人推倒致死,或故意扔東西砸人致死,
21又或者,因為敵意而用手打佢,令佢死咗,咁打人嗰個就必須處死,因為佢係殺人犯。報血仇嘅人遇到呢個殺人犯,就要將佢殺死。
21或因仇恨徒手傷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殺人犯必須被處死,報血仇的人一找到他就要處死他。
22但如果有人突然推撞對方,唔係出於敵意;又或者,向對方掟任何器具,唔係蓄意針對佢;
22「『倘若有人並非出於懷恨,而是偶然推倒人致死,或無意間扔東西砸人致死,
23又或者,佢冇睇見對方,令一塊足以致命嘅石頭跌落對方身上,對方就死咗;但致人死亡嗰個本來唔係對方嘅仇敵,亦冇諗住害佢——
23或因沒有看見而扔石頭砸人致死,鑒於他與對方並非仇人,也無意加害對方,
24會眾就要按照呢啲規例,喺打人嗰個同報血仇嘅人之間作裁決。
24會眾就要照這些律例在誤殺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做出判決。
25會眾要救殺人嗰個脫離報血仇嘅人嘅手;會眾要送佢返去佢逃入嗰座逃城。佢要住喺嗰度,直到大祭司死為止;呢位大祭司係用聖油膏立嘅。
25會眾要把誤殺人者從報血仇者手裡救出來,讓他回到他原先逃往的避難城。他要住在那裡,一直住到受聖油膏立的大祭司逝世。
27報血仇嘅人喺逃城範圍之外遇到佢,將佢殺死,報血仇嘅人就唔使負流血嘅罪責。
27報血仇的人在城外找到他,將他殺死也不用擔血債。
28因為殺人嗰個必須住喺逃城,直到大祭司死。大祭司死咗之後,殺人嗰個先可以返去自己嘅地業。
28因為誤殺人者必須留在避難城內,等到大祭司逝世之後,才可返回家園。
29呢啲規例,要作為你哋審理案件嘅定例;世世代代,無論住喺邊度,你哋都要遵行。
30凡係打死人嘅案件,都要有證人嘅證供,先可以處死殺人嗰個;唔可以單憑一個證人嘅證供就將人處死。
30「『倘若有人被控謀殺,必須有幾個人作證才可以處死他,不可憑一個人的證詞處死他。
31你哋唔可以收贖價,去保住一個罪當死嘅殺人犯嘅命;佢必須處死。
31犯了死罪的殺人犯必須償命,不可讓他付贖金免死。
32你哋亦都唔可以收贖價,畀逃入逃城嘅人喺祭司死之前返去自己嘅地居住。
32不可收逃進避難城之人的贖金,讓他在大祭司逝世前返回家園。
33你哋唔好污染身處嘅土地,因為流血會污染土地。要為土地贖除喺嗰度流血所帶嚟嘅罪,就只可以用令對方流血嗰個人自己嘅血。
33這樣,你們就不致玷污你們所居住的土地,因為血會玷污土地。除非用兇手的血作抵償,否則被血玷污的土地無法得到潔淨。
34你哋唔好玷污居住嘅土地,我亦都住喺嗰度,因為我上主就住喺以色列人當中。』」
34不可玷污你們所居住的土地,那也是我居住的地方,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』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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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註與文本說明
## 譯註
- **1–3節:城同城外用地**——上主喺摩押平原、約但河耶利哥一帶向摩西發言;唔係耶利哥城內。「地業」保留承受同佔有嘅產業關係。以色列人要撥城畀利未人住,亦要畀城四周嘅 מִגְרָשׁ;正文用「城外四周嘅空地」,指分配畀佢哋使用嘅城外地,唔係聲稱土地荒廢、無主或冇用途。3節保留牲畜、財物同末項 כָּל־חַיָּתָם;末項採「一切維生所需」嘅理解,亦有涵蓋所有活物嘅理解。正文將用途講成完整動詞句,唔加農田、倉庫或特定放牧方式;「安置」只管牲畜同財物,唔將維生用途縮成儲物。
- **4–5節:一千肘同二千肘**——4節由城牆向外計,四周一千肘;5節喺城外量東、南、西、北各邊二千肘,城喺中間。兩個數字同各自量度關係原樣保留,唔自行補兩層同心空地、城市大小、正方形總邊長或現代測量圖去調和。5節嘅「東邊」等係邊/側,唔改成由城牆向各方向再行二千肘。נגב 同 ים 喺四方平行中分別係南、西,唔按字面另造沙漠或海岸。肘保留為原有長度單位,冇加入未經證實嘅公制換算。
- **6–8節:六、四十二同四十八**——六座逃城加四十二座其他城,總共四十八座,各自城外用地都要交付;唔係六座以外再加四十八座。各支派按所承受嘅產業多寡撥城,唔係按人口或每戶同額。8節「各支派」係承接以色列地業分配嘅群體語境,把分配式 אִישׁ 講清楚,唔新增個人每家獻城規例。6節先概稱殺人者,之後法例先分清無意致死同應處死嘅案件。
- **9–12節:逃城同受審前保障**——9節重新引入上主對摩西嘅話;10節係要摩西向以色列人轉述嘅命令,過河入迦南嘅前件由11節承接。「選定」表達安排城邑作逃城,唔聲稱全部要新建。בִּשְׁגָגָה 係非故意,所指係打死人而唔係一般傷人。「逃城」保留制度名稱,12節再說明避難用途。גֹּאֵל 喺12節未帶「血」,正文按後文角色連續稱「報血仇嘅人」,唔添最近男性親屬等未述資格。受審之前唔可以殺死當事人,唔等於受審後人人都要死,亦唔係任何逃入者都有無條件終身豁免。
- **13–15節:兩岸同適用人群**——六城再重申一次;約但河東三座、迦南三座。14節 מֵעֵבֶר לַיַּרְדֵּן 按本章1、10節同34:15嘅地理語境明講河東,唔因說話現場喺摩押就倒轉成河西。以色列人、寄居者 גֵּר、外來住客 תּוֹשָׁב 三項保留;後兩個稱呼唔新增入籍、割禮或短期旅遊資格,亦唔聲稱兩類法律身份完全一樣。任何人可逃去嘅範圍,仍受「無意中打死人」限定。
- **16–19節:致命器具同殺人判定**——鐵器、手持而可致命嘅石頭、手持而可致命嘅木器係三類案例,唔要求同時使用。17–18節器具足以致命,同實際將人打死,係兩個保留咗嘅關係;木器唔收窄成只限木棍。16節冇另外寫「足以致命」相對句,正文唔搬入去。16–21、31節喺應處死判詞內用「殺人犯」;11、15、22–28節則用「殺人嗰個」等,唔預先把無意致死者定成故意謀殺犯。同一 רֹצֵחַ 按法例條件有唔同語用,唔係原文換咗另一個人物。19節兩次強調由報血仇者本人執行;「親自」唔限定武器或執行方式。呢啲條文仍同12、24、30節嘅審理同證供規則一齊閱讀,唔另加即場殺疑犯嘅程序。
- **20–21節:恨意、蓄意同敵意**——20節兩個條件係因恨推撞,或者蓄意向人擲物而致死;21節再列因敵意用手擊人致死,然後給出處死判詞。後件唔只限最後一項。正文用一般「嘢」承接原文未明講嘅投擲物,唔指定石頭。בִּצְדִיָּה 保留有意針對/蓄意範圍,唔自行加藏身伏擊嘅情節。原文重複嘅殺人判詞同報血仇者行動冇刪去。
- **22–24節:突然、無敵意、無蓄意**——22節兩個否定各自跟住推撞同投擲條件,唔合成一句籠統「無心」就省略突然、敵意、蓄意嘅差別。23節「冇睇見對方」把未明講嘅觀看對象按後面石頭落喺佢身上、令佢死亡嘅關係展開,唔係失明,亦唔新增第三個人;「令……跌落」保留當事人使石頭落下,唔變成石頭完全自行跌落,亦唔添屋頂、山坡或拋擲方式。後半明講致人死亡嗰個唔係對方仇敵、冇打算害佢,避免代詞倒轉。22–23嘅情況由24節會眾裁決承接;會眾係裁決者,打人者同報血仇者係雙方,唔係私下自行和解。
- **25節:會眾救返、送回同大祭司**——兩次會眾施事保留:救殺人者脫離報血仇者之手,再送返佢原先逃入嘅逃城,唔係送返原居地。佢要喺逃城住到大祭司死。「呢位大祭司係用聖油膏立嘅」將原文相對句拆成完整粵語句,膏立對象仍係大祭司,施膏者未具名,唔添摩西、亞倫或殺人者作施事。「膏立」同聖油係必要祭儀概念,唔簡化成一般任命。正文冇補大祭司死亡點解產生呢個效力,亦冇指定大祭司姓名。
- **26–28節:越界、血責同返地業**——「真係離開」保留 יָצֹא יֵצֵא 嘅強調,唔額外定為越獄、反覆離開或有特定離城理由。報血仇者喺逃城範圍外遇上並殺死當事人,先有本節「唔使負流血嘅罪責」嘅限定;אֵין לוֹ דָּם 唔係當事人冇血或所有報仇都無罪。28節先說明必須留城到大祭司死,再說死後可返自己地業,前後期限同目的地唔倒置。大祭司死亡兩次重複保留,唔靠刪重複令期限變含糊。
- **29節:代際同居住地方**——「審理案件嘅定例」保留 חֻקַּת מִשְׁפָּט 嘅司法性質;「世世代代」同「無論住喺邊度」分別保留代際延續同所有居住處。正文將名詞串寫成完整規範句,唔自行引申為所有民族今日適用嘅法律。
- **30節:證人同處死嘅施受關係**——開頭 כָּל־מַכֵּה־נֶפֶשׁ 按殺人案件主題處理,重組成證供係處死依據嘅完整句。יִרְצַח 嘅施事未具名,אֶת־הָרֹצֵחַ 明確係被處死者;正文唔添證人、法官或摩西作行刑者,亦唔讀成殺人者去殺另一個殺人者。עֵדִים 係複數;後半單一證人不足以令人被處死,正文冇由其他經文補「兩個或三個」嘅數字。唔係禁止一個證人在任何事上作供。
- **31–32節:兩項唔准收贖價**——31節唔准用贖價保住罪當死嘅殺人犯性命,仍須處死;כֹפֶר 唔只限私下收賄。32節係另一項:唔准收贖價,容逃入逃城者喺祭司死前提早返去住。לָנוּס…לָשׁוּב…לָשֶׁבֶת 按25、28節連續關係完整展開,唔變成逃城入場費,亦唔把逃入譯成逃離。32節只寫祭司,正文亦保留短稱,語境仍係前述大祭司。「自己嘅地」承接28節產業之地,唔新增另一片地。
- **33–34節:土地、血同上主居住**——血使土地受污染;為土地處理所流血嘅贖除關係,例外只係流人血者自身嘅血。正文「令對方流血嗰個人自己嘅血」用完整動詞相對句保留流血者同導致流血者嘅施受關係;「就只可以用」保留贖除途徑嘅排他限制,唔新增另一種方法或執行者。正文「流血所帶嚟嘅罪」指嗰次血責/污染,唔係土地本身有道德意志或另犯一種罪;「要為土地贖除」保留土地係贖除所關涉嘅對象,唔改成兇手付錢獲赦。冇補具名施事、指定祭品或一套額外儀式。34節先係上主住喺佢哋所居嘅地中,再係上主住喺以色列人當中,兩層關係都保留。呢段係所譯古代法律同神學論述,唔係向今日讀者發出對任何人施暴嘅指令。
- **19節嘅實際拼寫差別**——UXLC 實際 יְמִיתֶֽנּוּ 有內部 yod,MAM 選 יְמִתֶֽנּוּ 缺寫 yod,simple 跟同版選文。兩個仍係使佢死,冇改報血仇者同殺人者嘅施受關係。MAM 註所列抄本及訂正標示係編者嘅報告,唔冒稱主譯親讀全部列出材料。
- **20、30節嘅元音同重音**——20節 UXLC יֶהְדָּפֶ֑נּוּ、MAM יֶהְדֳּפֶ֑נּוּ 有 qamats/hataf-qamats 嘅實際呈現差別,動作仍係推撞。30節 UXLC 嘅輔助重音放喺 מַ,MAM 選放喺 כׇּל;完整註亦保留其他位置同無該重音嘅報告。唔因重音位置創造執行死刑嘅新人物。
- **其餘編訂同段落界線**——28節 MAM 選文同 UXLC 嘅 וְאַחֲרֵי מוֹת 相合,maqqef/gaʿya 替代只係所報印本呈現。33節 MAM 選有 gaʿya,同本次 UXLC 一致;對抄本擦改/讀取嘅疑問仍係編者報告,冇親看抄本圖像去裁定。各處 qamats-qatan、神名元音、3節 CGJ/符號次序、5節重音顯示,以及5、14節 legarmeih、16節 paseq 均保留原始結構;唔當新增語詞。UXLC 開段標記喺8、34之後;MAM 同 simple 嘅分段、讀經導航有自己存放位置。C/D/E 全部遞迴內容已讀,唔只查抽平正文;目標語六段同跨節條件承接,係粵語句意安排,唔冒稱原文已定好氣口。
- **節位同名稱證據**——本章常用35:1–34同三產品完整 Num.35.1–34逐一對應,安全節位表只用獨立公開編號作邊界參照,唔用現代譯句作起稿依據。七個安全拼寫字頭係摩西、以色列、迦南、約但、耶利哥、摩押、利未;本章二十個原文名稱出現對應二十個 XML詞。呢啲係實際恢復嘅已刊章名稱延續證據,另有本次可讀嘅獨立 Wikisource《和合本》字頭佐證,唔冒稱已查《和合本修訂版》或恢復咗遺失嘅舊名稱審核。河流、群體、方向、逃城同法律職分嘅意思由原文分析,唔由名稱表決定。35:25「聖」嘅 הקדש 唔係加低斯,普通詞相似字形亦唔計成人名。
- **起稿方法同閱讀範圍**——主譯、獨立原文分析員同原文比較員各自完整讀本章 UXLC、MAM C/D/E 同同版 simple;相鄰上下文只按各自實際範圍記錄,唔用別人嘅閱讀冒充自己完成。正文由原文角色、條件、否定、動作同施受關係重組完整香港粵語句;保留法律、祭儀概念同嚴重刑罰,唔只換粵字,亦唔用譯註補救唔完整正文。廣播同編劇須先讀完整正文、保存判斷後先讀完整譯註;本說明唔預先宣告嗰啲審閱已通過。本章未另查新詞典或古代版本,亦唔聲稱未查材料都同意。
- **原文底本:UXLC**——使用 Unicode/XML Leningrad Codex 2.5,2026年4月1日版本、build27.6,保留其完整原生節位、字形、重音、段落同標記;唔改稱 WLC。來源由恢復後獨立資料驗收確認同先前取得嘅固定原始檔 hashes 一致;恢復資料驗收唔等於恢復遺失嘅歷史審稿紀錄。正文譯自原文,唔係現代中文譯本改寫。
- **對讀資料:MAM**——Miqra according to the Masorah 使用固定 commit f3e4fdf824bc8ac45f21f4460e94d1bf25ce942c,完整本章34個單元、102個 C/D/E 根及160個遞迴後代保留。MAM 係現代馬所拉編訂本,唔係直接親看完整現存阿勒頗《民數記》抄本;其編者所報其他材料,同本次實際取得選文分開。MAM-simple 只係同版衍生呈現,唔當第三個獨立見證。
- **授權及改動聲明**——UXLC 嘅聖經希伯來原文按來源通知,可不受限制咁查看或複製;唔將呢項許可改稱來源已宣告 public domain,亦唔包括網站所有其他材料。來源:Tanach.us Inc.,[Unicode/XML Leningrad Codex 2.5(27.6)](https://tanach.us/),2026年4月;[使用通知](https://tanach.us/License.html)。MAM 署名來源係 Hebrew Wikisource(希伯來維基文庫),[Miqra according to the Masorah](https://en.wikisource.org/wiki/User:Dovi/Miqra_according_to_the_Masorah#beginning),由 Seth(Avi)Kadish 整理,Erel Segal-Halevi 同 Benjamin Denckla 提供主要技術協助;語料及其相關改編按 [CC BY-SA 4.0](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-sa/4.0/) 嘅署名同相同方式分享條件使用,程式/儲存庫說明嘅 GPL 範圍另分。本粵語正文同譯註係翻譯及改編,已重組句法並加入解說,唔係來源機構核准版本;中文名稱只用安全字頭證據。以上依實際保存嘅來源通知列明,唔聲稱另完成法律審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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