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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西結書第20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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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粵讀聖經參考對照

節號說明:本版20:1–44對應原生20:1–44;本版20:45–49對應原生21:1–5,只列出一次。

1

第七年五月初十,有幾個以色列長老嚟求問上主,坐喺我面前。

以色列人的悖逆

1

第七年五月十日,有幾個以色列的長老來求問耶和華,他們坐在我面前。

2

上主嘅話臨到我,話:

2

耶和華對我說:

3

「凡人,你要同以色列嘅長老講,話:『主上主咁講:你哋係嚟求問我咩?我憑我嘅永生起誓,我絕唔畀你哋求問!』呢個係主上主嘅宣告。

3

「人子啊,你要告訴他們,主耶和華這樣說,『你們是來求問我嗎?我憑我的永恆起誓,我決不讓你們求問。』這是主耶和華說的。

4

凡人,你要審判佢哋嗎?你要審判佢哋嗎?要畀佢哋知道祖先所做嘅可憎之事。

4

人子啊,你要審判他們嗎?你要審判他們嗎?要使他們知道他們祖先所做的可憎之事。

5

你要同佢哋講:『主上主咁講:當我揀選以色列嗰日,我向雅各家嘅後裔舉手起誓,喺埃及地向佢哋顯明自己。我向佢哋舉手起誓,話:「我係上主,你哋嘅上帝。」

5

你要告訴他們,主耶和華這樣說,『我揀選以色列那日,曾向雅各家的後裔起誓,又在埃及讓他們認識我,告訴他們我是他們的上帝耶和華。

6

嗰日,我向佢哋舉手起誓,要帶佢哋離開埃及地,去我為佢哋尋得嘅土地;嗰度流奶與蜜,係萬國土地中嘅美地。

6

那日我向他們起誓,要帶領他們離開埃及,到我為他們選定的奶蜜之鄉,世上最佳美的地方。

7

我同佢哋講:「你哋各人要丟棄自己眼中可憎嘅偶像,唔好因埃及嘅偶像而玷污自己。我係上主,你哋嘅上帝。」

7

我告訴他們要除掉他們祭拜的可憎之物,不可讓埃及的偶像玷污自己,因為我是他們的上帝耶和華。

8

但佢哋背叛我,唔肯聽我;冇人丟棄自己眼中可憎嘅偶像,亦冇離棄埃及嘅偶像。我就話要將烈怒倒喺佢哋身上,喺埃及地向佢哋發盡我嘅怒氣。

8

「『然而,他們卻背叛我,不聽我的話,沒有除去他們戀慕的可憎之物,也沒有棄絕埃及的偶像。我本想在埃及向他們發烈怒,傾倒我的怒火,

9

不過,我為咗自己嘅名而行動,免得我嘅名喺列國眼前受褻瀆;以色列人住喺嗰啲國民當中,而我曾經喺嗰啲國民眼前,向以色列人顯明自己,要帶佢哋離開埃及地。

9

但我沒有這樣做,以免我的名在他們寄居的列邦面前被褻瀆。因為我曾在列邦眼前讓以色列人認識我,把他們帶出埃及。

10

我帶佢哋離開埃及地,領佢哋進入曠野。

10

於是,我帶他們離開埃及,進入曠野,

11

我將我嘅律例賜畀佢哋,將我嘅典章指示佢哋;人遵行,就能夠靠住呢啲而活。

11

向他們頒佈我的律例並顯明我的典章,遵行的人必因此而活。

12

我亦將我嘅安息日賜畀佢哋,作為我同佢哋之間嘅記號,等佢哋知道我係使佢哋成聖嘅上主。

12

我又讓他們遵守我的安息日,作為我與他們之間的記號,好叫他們知道是我耶和華使他們成為聖潔之民。

13

但以色列家喺曠野背叛我,唔遵行我嘅律例,反而厭棄我嘅典章——人遵行,就能夠靠住呢啲而活——又大大褻瀆我嘅安息日。我就話要喺曠野將烈怒倒喺佢哋身上,將佢哋滅盡。

13

「『可是,以色列人卻在曠野背叛我,不遵行我的律例,還棄絕我的典章,而遵行的人必因此而活。他們大肆褻瀆我的安息日。我本想在曠野向他們發烈怒,滅絕他們。

14

不過,我為咗自己嘅名而行動,免得我嘅名喺列國眼前受褻瀆;我曾經喺嗰啲國民眼前帶佢哋出嚟。

14

但我沒有這樣做,以免我的名在周圍列邦面前被褻瀆,因為我在列邦眼前把以色列人帶出埃及。

15

我亦喺曠野向佢哋舉手起誓,唔帶佢哋進入我所賜嘅土地;嗰度流奶與蜜,係萬國土地中嘅美地。

15

而且,我在曠野曾向他們發誓,不帶他們進入我賜給他們的那奶蜜之鄉,那世上最佳美的地方,

16

因為佢哋厭棄我嘅典章,唔遵行我嘅律例,又褻瀆我嘅安息日,佢哋嘅心一直追隨自己嘅偶像。

16

因為他們棄絕我的典章,不順從我的律例,褻瀆我的安息日,心戀偶像。

17

但我顧惜佢哋,冇毀滅佢哋,冇喺曠野將佢哋完全滅盡。

17

但我憐憫他們,沒有毀滅他們,沒有在曠野把他們全部滅絕。

18

我喺曠野同佢哋嘅子孫講:「唔好照你哋祖先嘅規例行,唔好遵守佢哋嘅規矩,亦唔好因佢哋嘅偶像而玷污自己。

18

「『我在曠野曾對他們的子孫說,不要效法你們祖先的律例,不要遵守他們的規條,不要拜他們的偶像,以致玷污自己。

19

我係上主,你哋嘅上帝。你哋要遵行我嘅律例,謹守實行我嘅典章。

19

我是你們的上帝耶和華,你們要恪守我的律例,謹遵我的典章,

20

要尊我嘅安息日為聖,作為我同你哋之間嘅記號,等你哋知道我係上主,你哋嘅上帝。」

20

尊我定的安息日為聖日,作為我與你們之間的記號,使你們知道我是你們的上帝耶和華。

21

但嗰啲子孫亦背叛我,唔遵行我嘅律例,唔謹守實行我嘅典章——人遵行,就能夠靠住呢啲而活——又褻瀆我嘅安息日。我就話要喺曠野將烈怒倒喺佢哋身上,向佢哋發盡我嘅怒氣。

21

「『可是,他們的子孫卻背叛我,不恪守我的律例,不謹遵我的典章,而遵行的人必因此而活。他們褻瀆我的安息日。我本想在曠野向他們發烈怒,傾倒我的怒氣,

22

不過,我收回自己嘅手,為咗自己嘅名而行動,免得我嘅名喺列國眼前受褻瀆;我曾經喺嗰啲國民眼前帶佢哋出嚟。

22

但我沒有這樣做,以免我的名在周圍列邦面前被褻瀆,因為我在列邦眼前把以色列人帶出埃及。

23

我亦喺曠野向佢哋舉手起誓,要將佢哋分散喺列國,散落喺各地。

23

而且,我在曠野起誓要把他們驅散到列國,分散到列邦,

24

因為佢哋唔實行我嘅典章,厭棄我嘅律例,褻瀆我嘅安息日,眼目一直追隨祖先嘅偶像。

24

因為他們不遵行我的典章,棄絕我的律例,褻瀆我的安息日,眼睛戀慕他們祖先的偶像。

25

我亦畀咗佢哋唔好嘅規例,同唔能夠使佢哋活命嘅規矩。

25

所以,我任由他們遵行無用的律例,遵守無法使人活著的規條,

26

我藉住佢哋獻上嘅禮物,喺佢哋將一切頭胎嘅獻上嗰陣,使佢哋變得污穢,為要令佢哋驚駭,為要等佢哋知道我係上主。』

26

任由他們把自己的長子燒作祭物獻給偶像,以致玷污自己,好使他們充滿恐懼,這樣他們便知道我是耶和華。』

27

所以,凡人,你要同以色列家講:『主上主咁講:你哋嘅祖先仲有呢一件事褻瀆我,就係對我不忠。

27

「人子啊,你要告訴以色列人,主耶和華這樣說,『你們的祖先還背信棄義,褻瀆了我。

28

我帶佢哋進入我舉手起誓要賜畀佢哋嘅土地;佢哋見到每座高山丘、每棵茂密嘅樹,就喺嗰度獻祭,喺嗰度獻上激怒我嘅供物,喺嗰度擺上馨香嘅祭物,喺嗰度澆奠祭。

28

當我引領他們進入我曾起誓要賜給他們的土地時,他們在所見的每一處高山或茂密的樹下獻祭,獻上惹我發怒的供物,焚燒馨香的祭,向偶像奠酒。

29

我問佢哋:「你哋去嘅嗰個高處係乜嘢?」於是嗰度叫做「高處」,直到今日。』

29

我問他們,你們所去的高處是什麼地方?』從此,那高處一直叫巴麻。*

30

所以,你要同以色列家講:『主上主咁講:你哋係咪照祖先嘅路行,玷污自己,又追隨佢哋可憎嘅偶像行淫?

30

「所以,你要告訴以色列人,主耶和華這樣說,『你們仍像你們祖先一樣玷污自己,與可憎的偶像苟合嗎?

31

你哋獻上禮物,將自己嘅兒女經火獻上,用各樣偶像玷污自己,直到今日。以色列家啊,我仲會畀你哋求問咩?我憑我嘅永生起誓,我絕唔畀你哋求問!呢個係主上主嘅宣告。

31

你們至今仍焚燒自己的兒子獻為祭物,用你們的一切偶像玷污自己。以色列人啊,我會讓你們求問我嗎?主耶和華說,我憑我的永恆起誓,我決不讓你們求問。

32

你哋心中所想嘅,絕對唔會發生;你哋話:「我哋要好似列國、好似各地嘅宗族噉,服事木頭同石頭。」

32

「『你們說要像列邦列族一樣去供奉木頭石頭,你們的想法絕不能實現!』

33

我憑我嘅永生起誓,我必定用大能嘅手、伸出嘅臂膀同傾倒出嚟嘅烈怒,作王管治你哋!呢個係主上主嘅宣告。

33

「主耶和華說,『我憑我的永恆起誓,我要發烈怒,伸出臂膀用大能的手治理你們。

34

我要用大能嘅手、伸出嘅臂膀同傾倒出嚟嘅烈怒,帶你哋離開萬民,從你哋分散去嘅各地招聚你哋。

34

我要發烈怒,伸出臂膀用大能的手把你們從列國中領出來,從你們散居的列邦聚集你們,

35

我要帶你哋進入萬民嘅曠野,喺嗰度同你哋面對面施行審判。

35

領你們進入列國的曠野,面對面地審判你們。

36

我點樣喺埃及地嘅曠野審判你哋嘅祖先,亦要照樣審判你哋。呢個係主上主嘅宣告。

36

我從前在埃及的曠野怎樣審判你們的祖先,也必怎樣審判你們。這是主耶和華說的。

37

我要使你哋從杖下經過,使你哋受盟約嘅約束。

37

我要對你們嚴加管教,使你們遵守我的約。*

38

我要從你哋當中除去反叛我、得罪我嘅人;我要帶佢哋離開寄居嘅地方,但佢哋唔會進入以色列地。你哋就知道我係上主。

38

我要剷除你們中間叛逆和犯罪的人。雖然我要領他們離開寄居之地,他們卻不能回以色列。這樣,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。』

39

至於你哋,以色列家,主上主咁講:你哋各人去服事自己嘅偶像啦!以後如果你哋唔聽我,亦照樣去啦!但唔好再用你哋嘅禮物同偶像褻瀆我嘅聖名。

39

「主耶和華說,『你們以色列人若不聽我的話,就去供奉你們的偶像吧!但將來你們必不再向偶像獻祭物褻瀆我的聖名!』

40

因為喺我嘅聖山,喺以色列嘅高山上,全以色列家,所有喺嗰片土地上嘅人,都要服事我。喺嗰度,我要悅納佢哋;喺嗰度,我要你哋獻上供物、最好嘅禮物,同一切分別為聖嘅祭物。呢個係主上主嘅宣告。

40

「主耶和華說,『在我的聖山,就是以色列的高山上,所有的以色列人都要事奉我,我要在那裡悅納你們,要求你們獻上供物、最好的禮物和一切聖物。

41

當我帶你哋離開萬民,從你哋分散去嘅各地招聚你哋嗰陣,我要好似悅納馨香祭物噉悅納你哋;我要喺列國眼前,藉住你哋顯明我嘅聖潔。

41

當我把你們從列國領出來,從你們散居的列邦聚集起來時,你們必如馨香之祭一樣蒙我悅納,我必當著列國的面在你們中間彰顯我的聖潔。

42

當我帶你哋進入以色列地,進入我舉手起誓要賜畀你哋祖先嘅土地,你哋就知道我係上主。

42

我要把你們帶回我起誓要賜給你們祖先的以色列,這樣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。

43

喺嗰度,你哋會記起自己嘅行徑,同一切玷污自己嘅所作所為;你哋會因自己所做嘅一切惡事而厭惡自己。

43

你們在那裡會想起以往玷污自己的行徑,並因自己的一切惡行而憎惡自己。』

44

以色列家啊,當我為咗自己嘅名對待你哋,而唔係按你哋邪惡嘅行徑同敗壞嘅所作所為對待你哋,你哋就知道我係上主。呢個係主上主嘅宣告。』」

44

主耶和華說,『以色列人啊,我為了自己的名,沒有照你們邪惡敗壞的行徑懲罰你們,這樣你們便知道我是耶和華。』」

45

上主嘅話臨到我,話:

45

耶和華對我說:

46

「凡人,你要面向南方,向南邊宣講,向尼革夫田野嘅樹林說預言。

46

「人子啊,你要面向南方,開口斥責南方,說預言斥責南地的樹林。

47

你要對尼革夫嘅樹林講:『要聽上主嘅話!主上主咁講:我要喺你裏面點火,燒盡你裏面每棵青綠嘅樹同每棵枯乾嘅樹。熊熊火焰唔會熄滅;由南到北,所有面孔都會畀佢燒焦。

47

你要對南地的樹林說,『你要聽耶和華的話。主耶和華說,我要在你那裡燃起火來,燒毀你所有的青樹和枯樹。這不熄的烈火要從南到北燒焦一切。

48

有血肉嘅眾生都會睇見,係我上主點起呢場火;佢唔會熄滅。』」

48

這樣,世人便知道這烈火是我耶和華點燃的,它絕不會熄滅。』」

49

我就話:「唉,主上主啊!佢哋講起我話:『呢個人唔係講比喻嘅咩?』」

49

於是我說:「唉,主耶和華啊,他們在議論我說,『他豈不是在說比喻嗎?』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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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來源與授權詳見譯註(MAM:CC BY-SA 4.0)

譯註與文本說明
## 翻譯註 1. **節號及章界。** 呢份閱讀稿用四十九節嘅公用編排:第1–44節對應所用希伯來原生第20章1–44節;第45–49節對應希伯來原生第21章1–5節。下一章閱讀稿由原生第21章6節開始,唔重複末五節。兩套實際單元嘅對應已逐一核對;節號對應唔等於採用另一譯本嘅措辭。末五節已另行完成完整原文、詞義及獨立分析,唔係只憑上下文附加。 2. **第3、5–6、9、15、23、31、33節。** 「舉手」保留起誓姿勢,唔加入向另一位神起誓嘅對象。第3、31節嘅生命誓言表達拒絕;第33節相似但唔同嘅誓言結構表達必定作王。第9節多個「佢哋」分指以色列人同周圍國民;正文補明兩組,係按上下文選擇,唔係原文每處都有寫出群體名稱。第6、15節「流奶與蜜」保留豐饒意象,冇換算成現代產量。 3. **第11–24節。** 祖先嘅規例同上主嘅律例喺段落中互相對照;「靠住呢啲而活」冇自行擴寫成只指長壽、物質富足或者來世。第13節係滅盡佢哋,第8、21節則講怒氣發盡,正文保留分別。第17節嘅顧惜係冇將整個群體完全滅盡,唔表示曠野冇任何人死亡。第18節起換到子孫一代,後面反叛、安息日同聖名嘅重複刻意保留。 4. **第25–26、31節。** 第25節原文直接講「我畀咗」,第26節直接講「我使佢哋玷污」;正文冇改成只係容許,也冇替難句加上完整神學解說。第26節「使佢哋驚駭」按本節實際可用詞義理解,唔自動等同滅族。將頭胎嘅「獻上」係按獻祭上下文表達原文「使經過」;呢節冇明寫「火」,第31節先明寫兒女經火,正文保留呢個分別。唔由此推定所有原本賜下嘅律例都唔好,亦唔淡化文中令人不安嘅神聖主動性。 5. **第28–29節。** 馨香祭物、供物同奠祭嘅說法有重疊,冇為咗分得清楚而另造幾套儀式。「高處」保留希伯來文 *bamah* 同「你哋去」之間嘅語音呼應;呢個敘述唔等於已證明地名嘅歷史字源,正文亦冇另造一個確定地名。 6. **第35–38節。** 「萬民嘅曠野」唔自行定位成現代地圖上某一處。杖下經過可以令人聯想到牧者檢視或者權柄下嘅揀選,但正文冇加入原文冇寫嘅羊群、點數程序。「盟約嘅約束」保留受約拘束嘅關係,唔說成真實監獄。被招聚同得以進入以色列地唔係同一件事;第38節明言某些人被帶出,但唔會進入。 7. **第39節。** 原文「去服事……以後,如果你哋唔聽我……唔好再褻瀆」連接緊密而難解。本稿將後半條件接續前面帶責備意味嘅命令;「亦照樣去啦」係為講清楚所選接法而補出嘅動作,唔係原文另有一個「去」。亦有將「以後」連到日後聽從、或將條件句接到禁止褻瀆嘅理解;本文冇宣稱現有語法只容許一種。呢節唔同第3、31、33節明顯嘅生命誓言結構,唔單憑相同短詞就全部當作同一誓言公式。 8. **第40–44節。** 第40節「最好嘅禮物」按本節所選詞義嘅優質、上好理解,唔自動限於第一批收成;「所有喺嗰片土地上嘅人」仍然係前面以色列家嘅範圍,唔另加一群人。第41節將人比作蒙悅納嘅馨香祭物,正文「好似……噉」表明比喻,唔加入焚燒人嘅事件。第43節厭惡自己係因自己嘅惡行,唔係要求傷害自己。第44節保留「為自己嘅名」同「唔按佢哋嘅惡行」嘅對照。 9. **第46–49節。** 第46節頭兩個詞表示南方,末尾「尼革夫」按本處詞義指向該南部地區;第47節開頭亦係呢個地域名稱,末尾「由南到北」則保留方向用法。地域判斷來自本處原文同詞義,中文專名拼寫另行核對,唔由拼寫反推地界;三個表達唔等於三個已確定嘅不同地區,亦冇將第一個方向詞硬譯成另一座城市。第47節保留青綠同枯乾樹木、面孔燒焦嘅意象,唔自行列出邊場戰爭或者火災;「所有面孔」可涉及所面向嘅人,但具體涵蓋範圍仍有解釋空間。第48節「有血肉嘅眾生」保留有血肉生命嘅廣義,唔聲稱本字只可指人。第49節係別人對先知講比喻嘅評論,唔等於敘事者判定預言虛假。 ## 來源及授權 **全卷覆核後嘅先知稱呼。** 較早單章閱讀稿喺同一個反覆出現嘅先知稱呼上,交替用過「凡人」同「人子」。全卷覆核逐一讀返全部相關完整原文同語境後,現稿統一用「凡人」,表達向呢位人類先知發出嘅呼喚,唔另加一個彌賽亞稱號,亦唔貶低佢嘅先知職分。原文直譯「人之子」嘅形式同本卷用法,見第2章註1。今次只改已核定嘅先知稱呼,保留原有語氣助詞、說話者同其他句子;唔藉統一稱呼解決原先未定嘅聲音、中介或者說話者關係。呢個係後來全卷覆核提出嘅一致性修訂,唔倒稱各章早先審閱已經發現問題。以下原有修訂數目同審閱歷史描述先前單章階段,唔包括今次稱呼統一;舊有已交付稿同審閱記錄保留,唔暗中覆寫。 本章按八步翻譯2.7原則,以希伯來文為翻譯依據。閱讀稿採用四十九節編排;所用希伯來原生第20章只有四十四個單元,閱讀稿末五節對應原生第21章1–5節。兩套實際節號已經逐一核對,來源記錄保留原生座標,冇遺漏或者重複單元。末五節並非只憑上下文加譯:原生第20章四十四節同原生第21章全部三十七節,都各自完成完整詞義閱讀、先行判斷同獨立原文比較,之後先組成本章。節號核對唔係整句翻譯授權,亦唔等於採用參考頁面措辭。 原文分析、成稿後獨立比較、廣播語言審閱、戲劇語言審閱同末編分開;實際修訂後須重新讀回全章,再由主譯批准。呢份係單章閱讀稿,唔等於全卷一致性、公開發布或所有第三方權利已完成核准。 **原文版本。** 使用 Unicode/XML Leningrad Codex(UXLC)2.5,build 27.6,Tanach.us Inc.,2026年4月,來源:[Tanach.us](https://tanach.us/Tanach.xml)。對讀 Hebrew Wikisource 嘅 *Miqra according to the Masorah*(MAM),編訂者 Seth (Avi) Kadish,主要技術協助 Erel Segal-Halevi 同 Benjamin Denckla,來源:[MAM項目介紹](https://en.wikisource.org/wiki/User:Dovi/Miqra_according_to_the_Masorah#beginning)。使用實際已保存、已驗證嘅原生第20、21章及完整第22章上下文;UXLC原始壓縮檔最初取得時間未能確定,冇補造。原生第20章31節完整重音註記、第40節兩版不同嘅抄寫/誦讀呈現,以及第3、8節歷史校訂記錄均保留;第40節MAM保留兩個原文分支,UXLC呈現方式唔相同。原生第21章22節兩版字形差異、第27節元音註記、第28節抄寫/誦讀及邊註說明,連同完整第22章嘅原生結構,亦已閱讀,唔因本閱讀稿只用第21章頭五節就省略上下文。編者嘅抄本比較保持來源歸屬,唔冒稱本次親自核讀古抄本。規整輔音相符唔等於點號、重音同全部編訂內容一致;後續章節邊界資料唔當作已翻譯內容。 MAM係現代馬所拉讀者本,唔係完整現存阿勒頗抄本嘅直接逐字轉錄。本次冇親自檢視古抄本影像,亦冇另取古代譯本作全面比較;電子本或詞典註記引述古代見證,唔等於本次親自核讀該見證。用詞參考有界希伯來詞典材料及完整可用註記。原生第20章一百一十七個、第21章九十一個精確詞頭索引缺口仍分別記錄在案;另補實際同節詞義,冇以補充抹去缺口。實際原文形式、索引詞頭同同節參照保持分別,唔虛構每個索引都同某個原文字一對一對應。原生第21章其餘部分嘅完整詞義閱讀係為正當處理章界及後續工作,唔等於本稿已包含嗰啲經文;第22章此時只係原文上下文,未因此取得完整詞義核定。 **資料接觸限制。** 原生第20章當次詞典資料正式閱讀前,有一處緊接現代版本歸屬範圍嘅解釋須保守列作待核、進一步隔離;唔斷言佢係逐字現代譯句或者已證明嘅版本建議。原生第21章當次資料亦先隔離一組現代版本相關處理及其連接語,另將一組歸屬範圍內嘅字詞解釋保守列作待核。主譯當次只讀經獨立核准嘅修訂資料,冇讀原先未通過嘅版本;各則修訂後完整可用註記經獨立重核。先前及本次共十四組相關隔離歷史、其他待核限制繼續有效,唔因更新而清除。待核片段不可用,亦唔能夠由版本標籤、馬所拉文本標記、詞義編號、等號、字形、古代讀法或連結補猜被隔離嘅處理、理由或意思。 主譯先前章節曾接觸同現代版本相關嘅建議,歷史閱讀亦涉及相同詞條系列,唔宣稱從來冇接觸或心理上完全冇影響。完成本次完整詞典閱讀前,亦已讀過前章審閱包含嘅原文上下文意見,唔宣稱整個過程完全唔知其他人看法。兩個原生章節嘅完整詞義判斷各自先行封存,再同另一位原文審閱者獨立完成嘅判斷比較;比較時有實際修正後續經文嘅詞義分析,冇倒改先前記錄冒稱一開始完全一致。審閱一致唔能夠證明難句只有一個解釋。本稿唔以被隔離內容作翻譯依據,亦冇刊載私人研究資料或現代譯句。 **專名核對:** 已按 canread.bible 實際標示「2010 和合本修訂版」嘅[本章四十九節頁面](https://canread.bible/reference/library/chapter.php?edition=beblia-ChineseRCUVTBible&book=EZK&chapter=20)作新一次有限核對。正文原有以色列、雅各、埃及三個名稱,共二十四次出現;參考頁面相應名稱共二十二次,拼寫相符。第9節正文另外兩次以色列係按上下文補明代詞所指,唔係漏譯或必須刪除嘅專名。專名對應記錄曾漏記第5節一個帶前綴嘅以色列原文字,已重新核對全部四十九節並修正;唔倒稱最初記錄完全正確,正文亦冇因呢項記錄修正而改動。 第46–47節另用「尼革夫」兩次:原文及本處詞義早已判斷為該地域,本次只將原有「南地」表達改為核對過嘅中文地域名稱,唔由參考頁面反推地理身份或地界;第47節末尾仍係方向「由南到北」。第29節參考頁面另有「巴麻」呢個標籤,本稿按原文祭祀場所用語保留「高處」及註釋,唔聲稱「高處」同「巴麻」拼寫相同,亦唔單憑專名核對認定另一座城鎮。神聖稱號、一般角色、整句意思及神學判斷唔屬拼寫核對權限。頁面版本標示唔等於本次取得香港聖經公會逐字認證;該參考資源仍標示 **Rights unconfirmed**,唔作已取得公開散布授權嘅證明。 **授權界線。** UXLC已保存聲明容許希伯來聖經文字以任何格式閱覽及複製;其他檔案同網站外觀另有規限,唔據此推定所有資料可再散布。MAM文字及文獻依 [CC BY-SA 4.0](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-sa/4.0/);本次包括有界擷取、原生資料呈現及粵語翻譯,MAM材料如有再散布或改編,須保留適用署名、來源、修改說明及相同方式分享要求,唔將程式碼授權誤作資料授權。本次沿用已保存權利聲明,冇聲稱補讀曾未能取得嘅完整法律文本。詞典只作有界研究參考,本稿唔附詞典原文、私人研究資料或現代譯句,亦唔據此宣稱取得所有第三方公開散布權。 **稱呼統一後嘅本章專名覆核。** 資料核對者重新逐節閱讀現稿全章49節,核對現稿專名位置、完整句子記錄同已接受嘅原文名稱證據;本章3個普通專名詞頭、正文24處同對照頁22處嘅原有範圍同限制保留。今次沿用先前已實際閱讀、內容完全相同嘅本章對照資料,冇重新下載;只更新現稿句子及其資料對應,唔將舊稿記錄冒充現稿。原有補明名稱、重複指涉、字形分支同修訂歷史仍按上文保留,唔強行建立一對一詞位關係。呢次覆核只處理普通專名拼寫,唔代替「凡人」稱呼、神名、人物身分、地理、度量或者一般譯意嘅審閱,亦唔解除未確認嘅再散布權利。 本章普通專名三個詞頭、正文二十四處同對照二十二處以外,第29節嘅標籤同46–47節嘅地域用語另作有範圍限制嘅核對;現稿兩處「尼革夫」冇變,早期「南地」記錄只屬歷史,唔當成現稿仍然有同一差異。第5節帶前綴以色列嘅舊漏列修正、以及第9節兩處語境補明以色列,仍分開保存。 ## 原始全卷閱讀說明(原文保留) # 以西結書|香港粵語閱讀稿 呢套閱讀稿按希伯來原文翻譯,以自然、清楚嘅香港粵語表達,保留原文實際嘅重複、強烈意象同未能確定嘅地方。每章包括正文、簡注,同來源及授權說明;簡注係理解譯法同限制嘅一部分,唔代表正文所有難處已經消失。呢份係翻譯閱讀稿,唔係某個現代中文譯本嘅改寫,亦唔係已獲所有第三方出版授權嘅聲明。 ## 點樣閱讀 - 共48章、1,273個正文單位。檔案由 `EZK_001.md` 至 `EZK_048.md`,依章次排列;`SHA256SUMS.txt` 用嚟核對檔案有冇改變,唔代替內容審閱。 - 請連同每章簡注閱讀。人物、意象、語法或者地點未能唯一確定嘅地方,唔應只憑一個中文詞就建立額外結論。 - 原文嘅上帝專名依本稿慣例譯「上主」。向人類先知反覆發出嘅稱呼統一譯「凡人」;原文直譯形式同本卷用法,見第2章簡注1。呢個稱呼唔貶低先知職分,亦唔另加一個彌賽亞稱號。稱呼統一唔代表所有異象中嘅聲音、帶路者或者說話中介都已經認定為同一位。 - 長度、容量同重量盡量用公制近似值。古代單位有唔同估值,個別段落亦冇明寫單位;相關選擇同原數見簡注。每項獨立四捨五入,所以顯示嘅邊長相加,未必恰好等於另一項獨立四捨五入嘅周長。呢啲唔係精密工程圖或唯一考古定值。 ## 章節編號同外部參考限制 正文沿用本套閱讀稿嘅呈現編號。第20、21章同所用希伯來原文編號有以下對應,內容冇重複或省略: | 本稿編號 | 希伯來原文編號 | | --- | --- | | 20:1–44 | 20:1–44 | | 20:45–49 | 21:1–5 | | 21:1–32 | 21:6–37 | 專名拼法曾按 canread.bible 所示《和合本修訂版》參考頁逐章核對;呢項核對唔等於認定古代地點、人物身份或者整句譯意相同。所取得嘅外部頁面有幾處編號限制:第18章未有第11節;第39章第26節對應未定、第27節缺失;第41章第9節對應未定、第10節缺失。本稿仍保留相應嘅完整希伯來原文單位,冇為配合缺漏頁面而刪節、合併或猜造現代參考句。其他個別參考頁補出嘅人名、地名,亦唔自動加入本稿正文。 ## 來源同使用界線 主要原文資料係 [Unicode/XML Leningrad Codex(UXLC)](https://tanach.us/Tanach.xml),並對讀 [Miqra according to the Masorah(MAM)](https://en.wikisource.org/wiki/User:Dovi/Miqra_according_to_the_Masorah#beginning)。實際版本、編訂者、書寫/誦讀差異、出版者註記同每章查核範圍,保留喺各章「來源及授權」。MAM係現代編訂嘅馬所拉讀者本,唔等於完整現存阿勒頗抄本嘅直接逐字轉錄;引用出版者對抄本嘅觀察,亦唔冒稱本次親見所有古代抄本影像。 詞義及註記只按本次實際取得、可用而有界嘅資料判斷;缺漏或未獲准使用嘅內容冇自行補造。現代參考資料嘅權利狀況未全部確認,本套檔案唔附帶原始現代參考全文、研究資料或任何概括再版許可。公開出版、網站部署或其他再利用,仍要另行確認適用權利同用途;收到本套檔案唔等於已完成呢啲程序。 ## 同先前單章稿嘅分別 較早逐章交付稿曾交替用「凡人」同「人子」。全卷重讀後,本套後繼稿將已核定嘅先知稱呼統一為「凡人」;原有語氣助詞、說話者、引語層次同其他句子保留。另於第44章31節,將可能被聽成只限某類醫學死因嘅「自然死」,改為食物規例語境下嘅「未經宰殺就死去」;簡注明講呢個係上下文類別說明,唔係原文另多一個宰殺動詞或新程序。 呢啲係後來全卷覆核提出嘅修訂,唔倒稱早先所有審閱都已發現。舊有單章稿同當時判斷保留;本套係另行審閱嘅後繼版本。各章原有修訂數目同過程敘述屬較早階段,新增嘅全卷稱呼說明另行標示,唔應將舊數目誤當涵蓋後來一切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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